关于修订印发武汉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8     浏览量:

关于修订印发武汉大学本科生实习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科生实习教学,提高实习质量,学校研究修订了《武汉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1年第十四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

2021年11月23日

武汉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为规范和加强本科生实习教学,提高实习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本科生实习是指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培养方案安排,到政府机关、企(事)业等单位进行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的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类型。

第三条 学院(系)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内容,确定实习的组织形式。各类实习原则上由学院(系)统一组织,开展集中实习。根据专业特点,毕业实习可以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实习工作实行学校、学院(系)两级管理。本科生院负责全校本科生实习工作的宏观管理,各学院(系)负责实习的组织与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本科生院负责制定指导性文件,组织实习教学检查与评估,统筹实习专项经费,建设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协调及处理相关问题等。

学院(系)负责规划培养方案中实习教学环节,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和计划,组织实习,建设实习基地,培育指导教师团队,开展实习教学研究,做好经费预算与执行等。

第五条 学院(系)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制定实习大纲,科学安排实习内容,并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六条 学院(系)应按年度编制实习计划,并报本科生院备案。学院(系)要积极开展实习教学研究,凝练实习项目,开展研究性实习和综合性实习,推动多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鼓励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虚拟仿真技术,开发相应的虚拟仿真项目,替代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等因素限制无法开展的现场实习。

第七条 学院(系)应根据实习内容,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的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学院(系)应根据实习单位的生产实际和接收能力,错峰灵活安排实习时间,合理确定实习流程。

对于有多个单位满足实习条件且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实习单位的,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申报采购。

第八条 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大额实习协议应经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学院(系)与实习单位正式签订协议书。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考核方式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交通费、住宿费、管理费、指导费、保险费等费用的说明;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院(系)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和学院(系)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条 学院(系)应选派充足的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与实习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0。聘请具有带教经验的校外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时,必须同时配备校内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实习教学中,指导教师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提前了解和熟悉实习单位的情况,拟定可行的实习实施方案;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和帮助。

(二)实习进行前,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做好行前培训和动员工作。

(三)实习过程中,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监督管理实习过程,审阅学生实习日志和实习报告,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四)学生在实习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时,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学生,应及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必要时可停止其实习。

(五)实习结束后,进行实习工作总结,提交实习成绩、学生实习报告、实习检查记录等资料。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须遵从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制度与劳动纪律等有关规定。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处分。

(二)服从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带教人员的管理。注意人身和财务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实习期间,未经实习指导教师允许,不得独自行动和在外住宿。

(三)按照实习教学大纲和计划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等资料。

第十三条 采取分散实习时,学生本人需向学院(系)提交分散实习申请和实习单位接收证明,经学院(系)批准后方可进行。学院(系)应对实习单位条件、实习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核,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安排校内实习指导教师,明确实习要求及任务,监管分散实习全过程,确保实习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实习信息化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校企双方的实习需求信息对接。学院(系)应加强指导与培训,引导实习学生和指导教师充分利用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学院(系)应制定实习成绩考核标准,可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实习日志、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实习单位评价以及考核成绩等予以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对分散实习的学生,除指导教师对其实习日志、实习作业、实习报告等进行评阅外,学院(系)还可对学生进行书面考核或答辩等形式的考核。

第十七条 分散实习学生未进入实习单位实习,提交虚假实习证明、虚假实习报告的,一经发现按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凡旷课、因病、事假缺席实习者,累计缺席超过规定实习时间的1/3,均不得参加实习考核,须重修实习。

第十九条 实习成绩不合格必须重修,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四章  基地建设

第二十条 学院(系)应不断深化产教融合,大力推动稳定、高质量的实习基地建设。鼓励跨学院(系)合作、共建满足多专业实习需求的综合性、开放共享型实习基地。

第二十一条 实习基地设立程序如下:

(一)考察论证。学院(系)应对拟建实习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对基地建设内容和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可与其协商达成合作意向。

(二)签约。实习基地协议经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学院(系)与实习基地依托单位正式签订实习基地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实习基地由学院(系)和依托单位共同建设,以人才培养为目标,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制定实习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共同组织实施实习教学过程,评价实习效果。

第二十三条 学院(系)应结合实习基地条件和实习效果,对实习基地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科生实习经费是学校设立的用于保障本科生实习教学运行的专项经费。除学校实习专项经费外,鼓励学院(系)积极争取社会资源用于实习支出。

第二十五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厉行节俭、高效使用、结余收回”的原则,一律不得开支与本科生实习无关的费用。各学院(系)应根据实习教学计划,科学编制年度实习经费预算,规划经费使用进度,并报本科生院、财务部审定。

第二十六条 实习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一)实习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保险费、管理费、指导费等。医学类学生的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可列支实习过程中的耗材费。

(二)实习费用的开支标准如下:

1.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实习学生的市内交通费补贴额度不超过差旅费文件规定的标准的50%。由学院(系)统一安排交通工具或由实习单位派车接送的,可报销大中型客车租赁费用,随行日和接送当日的市内交通费不予补贴。

2.住宿费: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在武汉市区内实习的,原则上不列支住宿费。

3.保险费:为参加实习的学生购买实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据实报销。

4.管理费:同一企业实习1周以上的实习管理费一般不高于20//天。

5.指导费:聘请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授课及指导实习发生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1000//天,总额限定在实习总费用的10%以内。

第二十七条 集中实习费用采取协议包干的,其各项开支额度应不超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额标准。报销时须凭实习单位的有效票据与实习协议,据实报销,超过规定标准部分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分散实习费用可实行经费包干,以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学生。补贴额度由学院(系)根据实习需求,经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本科生院审批。包干额度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

分散实习发放补贴时,须提供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票据,以及“本科生分散实习情况汇总表”、“本科生实习鉴定表”,票据时间应与实习起止日期吻合。如无法提供票据,由学生个人提交情况说明,学院(系)核实后签字盖章。

第二十九条 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带队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出差补贴等按学校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实习经费须在预算年度内或项目执行期内,严格按照学校经费管理节点使用。未按期使用的项目经费,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三十一条 本科生院会同学校财务部不定期对学院(系)本科生实习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本科生院将会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不履行审批手续或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实习经费的;

(三)重复报销实习经费的;

(四)挪用实习经费的;

(五)擅自扩大实习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实习限额费用不按规定提供说明和依据的;

(七)其它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总结与评价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组织实习工作检查与绩效评价,采取学院(系)自查自评、现场考察、交流汇报等方式进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实习专项经费投入的重要参考。学校对优秀实习基地、优秀实习组织单位和个人等进行表彰。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系)应组织做好实习教学资料的归档工作。归档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成绩、实习工作总结、实习协议、实习基地协议和实习经费执行计划书等教学资料。实习教学档案由学院(系)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五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院(系)可根据此办法,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本科学生教学实习管理办法》(武大教字〔2001127号)、《武汉大学实习实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武大本函2019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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