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二级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3-20     浏览量:


武汉大学二级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二级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切实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有效推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二级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条  二级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具有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议和决定。    

(三)具有胜任本职位工作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爱岗敬业,尊师爱生,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合作精神。

(五)正确行使工作职责所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四条  担任二级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副职的,大学本科毕业工作四年以上,或者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一年以上。    

(三)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在内设机构副职岗位任职两年以上的经历,或者八级及以上职员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博士研究生毕业工作试用期考核合格。    

(四)一般应经过学校党委组织部认可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学校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男性一般不超过56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1周岁。    

(六)近年来年度考核等次达到合格及以上。    

(七)身心健康。    

(八)担任学校党务部门内设机构正副职及二级单位党政办公室正职,应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第三章  选拔任用的权限

第五条  内设机构正副职的选拔,必须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确因工作需要需新增机构或干部职数,应报告党委组织部,其中,机关和直属单位需经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学院(系)需按照《武汉大学学院(系)组织机构设置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选任二级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本单位成立党委(党总支)的,由党委(党总支)组织推荐考察,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征求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意见后,提出建议人选报党委组织部或人事部审议;没有成立党委(党总支)的,由本单位组织推荐考察,其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党委(党总支)参与考察,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并征求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意见后,提出建议人选报党委组织部或人事部审议。    

第七条  选任二级单位内设机构正职和党群部门内设机构副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审议;其他由人事部负责审议。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和人事部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征求有关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对二级单位内设机构的正副职干部进行选调、交流。    


第四章  选拔任用的程序

第九条  拟定方案。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干部配备和调整的需要,提出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方案并报党委组织部或人事部审核。    

第十条  民主推荐。方案审核通过后,二级单位召开教职工会议,以无记名形式填写民主推荐票。    

教职工会议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现任领导班子成员;    

(二)内设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三)拟选拔职务所在办公室全体成员;    

(四)教职工代表(教职工在30人及以下的全体参加,教职工在30-150人之间的前三类以外的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0人,教职工在150人及以上的前三类以外的教职工代表不少于20人)。    

第十一条  酝酿确定考察对象。二级单位根据民主推荐的情况,以1:2左右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并在本单位发布考察公告。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在确定考察对象前应征求所在党委(党总支)的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考察。负责民主推荐的党组织或单位成立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一般应由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或部门党员正、副职领导干部担任组长。考察组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考察材料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考察内设机构正副职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现任领导班子成员;    

(二)内设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三)考察对象所在办公室全体成员;    

(四)教职工代表(教职工在30人及以下的全体参加,教职工在30-150人之间的前三类以外的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0人,教职工在150人及以上的前三类以外的教职工代表不少于20人)。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研究。考察工作结束后,二级单位应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研究。研究时应首先由考察组介绍考察情况,参加会议人员充分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确定建议人选。    

第十四条  报送有关材料。二级单位决定建议人选后,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连同民主推荐情况和考察材料报送党委组织部或人事部。    

第十五条  审查审批。党委组织部和人事部对报送人选及材料分别进行职数、条件、资格及任职程序等审查和审批。    

第十六条  发文任用。报送党委组织部的干部任职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签发;报送人事部的干部任职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签发。任职时间从党委组织部和人事部审查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竞争上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也可采取竞争上岗的形式选拔任用其内设机构正副职。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其他条件根据岗位需要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提出工作方案报党委组织部或人事部审核通过后,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和报名方法;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面试答辩(必要时可加笔试)和民主测评:本单位成立党委(党总支)的,面试评委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织部、人事部、纪委监察部等职能部门代表以及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没有成立党委(党总支)的,面试评委除上述人员以外,还须本单位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党委(党总支)参加;    

(四)确定考察人选;    

(五)组织考察;    

(六)党政联席会议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七)报送有关材料;    

(八)审查审批;    

(九)发文任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大学二级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武大党字〔2007〕48号)同时废止,原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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